根据河北消防总队冀公(消)〔2014〕43号文件,石家庄市消防机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
(一)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权限
1、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属于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设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7)设置在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或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8)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以及重要的科研楼;
(9)《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含有以上(1)(2)(3)(4)(5)(6)(7)项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县(市)、独立工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权限
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范围外的,含一类高层住宅等其他符合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
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辖权限分工
(一)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权限
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范围以外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和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二)县(市)、独立工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权限
县(市)、独立工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城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权限
城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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